这些年来,大家一直说房地产是暴利行业。有房地产开发商为自己辩解,说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没有那么邪乎。但房地产行业富豪辈出,单这个事实就足可以让人们相信,房地产行业确实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很高的利润。从地权角度观察,当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畸形利润作出解释。
开发商获取地权
仍然是从笔者在前面几篇文章反复谈及的基本判断开始:城市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,房地产商垄断城市房屋供应。在这样的模式下,开发商在城市生长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。比如,他们就让城市的地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严重地“西洋化”、或者更确切地说,是“小资化”。
这且不管它,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的垄断性供应者,所以,他确实做了很多事情。他首先向政府购买土地的使用权;进行房屋设计;组织建筑企业施工;销售房屋给市民,同时安排好一个物业公司。最后,带着鼓鼓囊囊的钱包离开。
应当说,他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某种服务。但假如是在别的行业,仅靠出售这类服务,不应当获得太高利润。真正的高利润来自于他进行这所谓的开发的时间。从他拿到土地,到销售给市民,至少也得个两三年时间。正是这两三年时间,让他赚了钱。此话怎讲?举个例子,甲开发商以一定价格拿到一块地A。此时,周边房价是B。不过,他得三年后才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屋。此时,假如市场的繁荣状况没有多大变化,周边房屋价格已经上涨20%达到B+。该开发商当然是以接近于B+的价格水平出售房屋,而不可能按照B出售。那20%的房价上涨带动的开发项目增值收益,就归开发商了,成为他的利润。